來源:網絡危機公關公司 作者:網絡危機公關 時間:2020-04-10 06:20:45
經常與丈夫以外的男人通話,且互發內容曖昧的短信,并以“老婆”、“老公”名義相稱。日前,安徽省涇縣人民法院對這起因婚外情而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離婚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準予原告朱某某與被告田某某離婚,并判決原告賠償被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朱某某、田某某系涇縣涇川鎮居民。1987年2月相識,經自由戀愛,雙方于1988年按農村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同年12月生育一女田某,但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1年底,朱某某與田某某一同到浙江打工,打工期間,雙方常因瑣事發生爭吵。因與女兒同居一室生活不便,2007年9月,朱某某便帶著女兒田某另外租房居住。當年底至2008年5月,朱某某與她的小學同學童某經常(60余次,最長一次通話時間達30分鐘)長時間通話并頻繁地互發短信(30余條),短信中,朱某某與童某以“老婆”、“老公”相稱,且短信內容曖昧。今年10月,朱某某向法院起訴離婚。
被告田某某辯稱,原告離婚的原因是最近二年來,她經常與其他男人交往密切,并和其同學童某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田某某向法院提供了6張從移動公司取得的原告與童某手機通話單及u盤里保存的他們之間互發的手機短信(用數碼相機直接拍攝的手機短信內容的照片),被告要求原告賠償精神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其婚姻關系屬事實婚姻,雙方經法院調解不能和好,依法應判決準予離婚。被告主張原告與童某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原告予以否認,但原告對被告提供的原告與童某的通話單和手機短信都不持異議。從原告與童某的通話次數、時間以及雙方所發的短信內容來看,原告與童某之間已超出正常的同學關系,且短信中雙方均以夫妻名義相稱,足見雙方的關系已非正當,被告為此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經常與丈夫以外的男人通話,且互發內容曖昧的短信,并以“老婆”、“老公”名義相稱。日前,安徽省涇縣人民法院對這起因婚外情而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離婚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準予原告朱某某與被告田某某離婚,并判決原告賠償被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朱某某、田某某系涇縣涇川鎮居民。1987年2月相識,經自由戀愛,雙方于1988年按農村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同年12月生育一女田某,但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1年底,朱某某與田某某一同到浙江打工,打工期間,雙方常因瑣事發生爭吵。因與女兒同居一室生活不便,2007年9月,朱某某便帶著女兒田某另外租房居住。當年底至2008年5月,朱某某與她的小學同學童某經常(60余次,最長一次通話時間達30分鐘)長時間通話并頻繁地互發短信(30余條),短信中,朱某某與童某以“老婆”、“老公”相稱,且短信內容曖昧。今年10月,朱某某向法院起訴離婚。
被告田某某辯稱,原告離婚的原因是最近二年來,她經常與其他男人交往密切,并和其同學童某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田某某向法院提供了6張從移動公司取得的原告與童某手機通話單及u盤里保存的他們之間互發的手機短信(用數碼相機直接拍攝的手機短信內容的照片),被告要求原告賠償精神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其婚姻關系屬事實婚姻,雙方經法院調解不能和好,依法應判決準予離婚。被告主張原告與童某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原告予以否認,但原告對被告提供的原告與童某的通話單和手機短信都不持異議。從原告與童某的通話次數、時間以及雙方所發的短信內容來看,原告與童某之間已超出正常的同學關系,且短信中雙方均以夫妻名義相稱,足見雙方的關系已非正當,被告為此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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