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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不合格的處理

  • 來源:網絡危機公關公司 作者:網絡危機公關 時間:2020-04-10 07:37:32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0條的規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5條的規定,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4條的規定,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3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5條的規定,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5條的規定,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張清單”與政府信息公開主體的邏輯關系

(一)“三張清單”的基本內涵劃定了行政機關的權責邊界

國務院在出席2014年天津夏季達沃斯論壇開幕式給中國政府制度建設開出“三張清單”——“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用清單明確政府權責,厘清政府與市場邊界。正如姜*安教授主張:“權力清單”宣示和明確的是“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政府原則;是政府將所有法律、法規授予政府和各政府部門的職權統一整理、歸納為一張清單,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責任清單”宣示和明確的是“法定職責必須為”的法治政府原則;是政府將所有法律、法規賦予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的職責統一整理、歸納為一張清單,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負面清單”宣示和明確的是“法無禁止皆可為”的法治社會原則;是政府將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允許市場主體進入的行業、領域和經濟活動均以一張統一清單的形式公布。

在行政法中,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是相對應的。行政職權是指行政主體依法享有的、對于某一行政領域或某個方面行政事務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它是定位到具體的組織機構和職位上的行政權力,是通過立法將行政權力與一定的行政主體、行政事務聯系起來加以規范的結果。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管理行政事務過程中依法必須履行的職務責任。

首先,兩者皆是為了規范行政權力,任何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力的同時,必須履行行政職責;在履行行政職責的同時,也應當享有行政職權,故而職權和職責往往是統一的;

其次,兩者的關系類似于公民的權利與義務,行政職權強調實施行政權力的資格及權能,行政職責強調實施行政權力的義務和責任。

因此,筆者認為,權力清單實際上是行政職權清單,包括法定的行政權力清單和行政裁量權清單,后者即為關于行政裁量基準的清單;責任清單實際上是行政職責清單。“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分別劃定了行政職權的“可以為”邊界、行政職責的“必須為”邊界。而“負面清單”實際上則劃定了政府權力行使的外邊界,即行政權力的“不可為”邊界,這種“不可為”是為了保障相對人合法權益,避免公權力無節制地滲入私域,故“負面”是相對于“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劃定的行政權力“正面”邊界而言的。

一方面,通過對政府信息公開主體的制度考察(具體如圖1所示),《條例》規定的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第9—14條)只關注到主動公開行為和依申請公開行為形式上的區別,忽略了公開主體需承擔的職責范圍,從而在“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能公開”三條形式邊界下又各自設定了第二重限制,分別是:“主動公開”中《條例》第14條第1—3款關于保密審查的限制;“依申請公開”中“三需要”條件的限制;“不能公開”中《條例》第14條第4款例外規定的限制。由此使得公開主體享有的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往往混為一談,加劇了實踐中確定公開主體的困難。

另一方面,結合上文的案例發現,與政府信息公開主體有關、可資借鑒的法院審判思路統一于“三張清單”對于行政權力的規范邏輯,政府信息公開主體需承擔的公開義務在事實上也存在三條邊界,具體是公開職責范圍內的“必須公開”、公開職權范圍內的“可以公開”和公開會損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不能公開”。因此,基于上述“三張清單”的基本內涵,筆者選擇以“三張清單”作為我國政府信息公開主體制度構建的嘗試出路。

如果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不合格,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0條的規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5條的規定,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4條的規定,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3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5條的規定,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5條的規定,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張清單”與政府信息公開主體的邏輯關系

(一)“三張清單”的基本內涵劃定了行政機關的權責邊界

國務院在出席2014年天津夏季達沃斯論壇開幕式給中國政府制度建設開出“三張清單”——“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用清單明確政府權責,厘清政府與市場邊界。正如姜*安教授主張:“權力清單”宣示和明確的是“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政府原則;是政府將所有法律、法規授予政府和各政府部門的職權統一整理、歸納為一張清單,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責任清單”宣示和明確的是“法定職責必須為”的法治政府原則;是政府將所有法律、法規賦予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的職責統一整理、歸納為一張清單,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負面清單”宣示和明確的是“法無禁止皆可為”的法治社會原則;是政府將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允許市場主體進入的行業、領域和經濟活動均以一張統一清單的形式公布。

在行政法中,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是相對應的。行政職權是指行政主體依法享有的、對于某一行政領域或某個方面行政事務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它是定位到具體的組織機構和職位上的行政權力,是通過立法將行政權力與一定的行政主體、行政事務聯系起來加以規范的結果。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管理行政事務過程中依法必須履行的職務責任。

首先,兩者皆是為了規范行政權力,任何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力的同時,必須履行行政職責;在履行行政職責的同時,也應當享有行政職權,故而職權和職責往往是統一的;

其次,兩者的關系類似于公民的權利與義務,行政職權強調實施行政權力的資格及權能,行政職責強調實施行政權力的義務和責任。

因此,筆者認為,權力清單實際上是行政職權清單,包括法定的行政權力清單和行政裁量權清單,后者即為關于行政裁量基準的清單;責任清單實際上是行政職責清單。“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分別劃定了行政職權的“可以為”邊界、行政職責的“必須為”邊界。而“負面清單”實際上則劃定了政府權力行使的外邊界,即行政權力的“不可為”邊界,這種“不可為”是為了保障相對人合法權益,避免公權力無節制地滲入私域,故“負面”是相對于“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劃定的行政權力“正面”邊界而言的。

一方面,通過對政府信息公開主體的制度考察(具體如圖1所示),《條例》規定的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第9—14條)只關注到主動公開行為和依申請公開行為形式上的區別,忽略了公開主體需承擔的職責范圍,從而在“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能公開”三條形式邊界下又各自設定了第二重限制,分別是:“主動公開”中《條例》第14條第1—3款關于保密審查的限制;“依申請公開”中“三需要”條件的限制;“不能公開”中《條例》第14條第4款例外規定的限制。由此使得公開主體享有的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往往混為一談,加劇了實踐中確定公開主體的困難。

另一方面,結合上文的案例發現,與政府信息公開主體有關、可資借鑒的法院審判思路統一于“三張清單”對于行政權力的規范邏輯,政府信息公開主體需承擔的公開義務在事實上也存在三條邊界,具體是公開職責范圍內的“必須公開”、公開職權范圍內的“可以公開”和公開會損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不能公開”。因此,基于上述“三張清單”的基本內涵,筆者選擇以“三張清單”作為我國政府信息公開主體制度構建的嘗試出路。

如果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不合格,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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