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危機公關公司 作者:網絡危機公關 時間:2020-04-10 07:41:23
有償刪帖敲詐六企業數百萬
以廣告代理名義實際運作了兩家網站的環保、能源頻道,利用在頻道內有發布報道的權限,專找煤炭、石油等易出現環境污染問題的企業,指使手下冒充記者采訪。將負面稿子發上網站,企業得到消息后,提出廣告合作。但因金額過高,企業沒有答應。因沒收到錢,再次發負面報道。感到壓力后,企業再次聯系陳*剛。最終,企業被逼支付各種費用,為的是消除負面報道。
**海之潤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控制人陳*剛,以廣告代理名義實際運作了兩家網站的環保、能源頻道,利用在頻道內有發布報道的權限,陳*剛以負面報道相要挾,強迫6家企業支付350余萬元的“廣告費”和“宣傳費”。該案為國家網信辦牽頭,聯合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門聯合開展的“網絡敲詐和有償刪帖”專項整治工作典型案例。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近日海淀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陳*剛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50萬元。
接到舉報警方調查敲詐
去年,中國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接到舉報者反映,稱有“中國經濟網環保頻道”記者與企業聯系,稱已經拍攝了企業的排污照片,并且寫出新聞報道,如果企業不想被曝光,可以通過交廣告費的形式與他們合作。舉報中心立刻將線索轉交給公安機關,北京警方著手調查。不久后,一個以“中國經濟網環保頻道”廣告代理人陳*剛為首的犯罪團伙浮出水面。
據了解,2007年11月間,陳*剛注冊成立**海之潤文化傳播有限公司。2011年,他與中國經濟網簽訂了一份廣告代理協議,雙方合作范圍為**潤公司代理中國經濟網環保頻道廣告,承包最低額度為150萬元。表面上看這只是一份廣告合同,可警方調查后發現,雙方合作內容絕非如此簡單,事實上陳*剛已經取得中國經濟網環保頻道采編權,陳*剛等人利用這種權利前往山西、內蒙古多地,多次進行所謂的采訪活動。
交費可刪帖報道成勒索工具
2013年,陳*剛帶著其手下的所謂“記者”來到山西新絳采寫了當地冶煉污染的問題,并把報道發布在網站上。企業在得到消息后聯系陳*剛。陳*剛則提出,要企業做30萬元的合作廣告,便可撤銷稿件。企業認為,陳*剛提出的金額過高沒有同意。
一周后,陳*剛再次發表了針對該企業的負面新聞,企業感覺壓力巨大,只能屈從。付款后,陳*剛果然將稿件從中國經濟網上刪除。企業稱,雖然他們名義上繳納的是廣告費,但實際上企業根本沒有在網站上刊登廣告。
除中國經濟網外,陳*剛團伙還和中國青年網合作,此前被中國經濟網環保頻道敲詐過的部分企業,又被陳*剛所控制的中國青年網能源頻道二次敲詐。2015年3月17日,陳*剛被公安機關抓獲。
被控敲詐勒索罪涉及六企業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陳*剛以**潤公司名義與中國經濟網所在的北京中經網聯合信息咨詢中心簽訂廣告代理協議,承包網站環保頻道廣告;2014年3月,陳*剛以**潤公司的名義與中國青年網簽訂廣告代理協議,承包該網能源頻道。陳*剛在上述兩頻道均有發布相關報道的權限。
2011年10月至2014年10月期間,陳*剛選擇煤炭、石油等易出現環境污染問題的企業,在上述兩頻道發布企業負面報道,后利用企業對媒體刊登負面報道的恐懼心理,迫使被害企業以支付“廣告費”、“宣傳費”、“贊助費”等的名義支付錢款,以換取對上述負面報道的淡化處理或不再跟蹤報道。據統計,陳*剛以上述方式向6家被害企業索要錢款共計354.36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陳*剛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且數額特別巨大。記者注意到,被陳*剛敲詐的6家企業中,企業均是以淡化或不再繼續進行負面報道為由,被迫支付了所謂的“宣傳費”、“贊助費”及“廣告費”,最少的支付了15萬元,最多的高達200萬元。
敲詐勒索罪怎樣處罰
敲詐勒索罪(刑法第274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2000.5.12法釋〔2000〕11號)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現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償刪帖敲詐六企業數百萬
以廣告代理名義實際運作了兩家網站的環保、能源頻道,利用在頻道內有發布報道的權限,專找煤炭、石油等易出現環境污染問題的企業,指使手下冒充記者采訪。將負面稿子發上網站,企業得到消息后,提出廣告合作。但因金額過高,企業沒有答應。因沒收到錢,再次發負面報道。感到壓力后,企業再次聯系陳*剛。最終,企業被逼支付各種費用,為的是消除負面報道。
**海之潤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控制人陳*剛,以廣告代理名義實際運作了兩家網站的環保、能源頻道,利用在頻道內有發布報道的權限,陳*剛以負面報道相要挾,強迫6家企業支付350余萬元的“廣告費”和“宣傳費”。該案為國家網信辦牽頭,聯合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門聯合開展的“網絡敲詐和有償刪帖”專項整治工作典型案例。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近日海淀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陳*剛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50萬元。
接到舉報警方調查敲詐
去年,中國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接到舉報者反映,稱有“中國經濟網環保頻道”記者與企業聯系,稱已經拍攝了企業的排污照片,并且寫出新聞報道,如果企業不想被曝光,可以通過交廣告費的形式與他們合作。舉報中心立刻將線索轉交給公安機關,北京警方著手調查。不久后,一個以“中國經濟網環保頻道”廣告代理人陳*剛為首的犯罪團伙浮出水面。
據了解,2007年11月間,陳*剛注冊成立**海之潤文化傳播有限公司。2011年,他與中國經濟網簽訂了一份廣告代理協議,雙方合作范圍為**潤公司代理中國經濟網環保頻道廣告,承包最低額度為150萬元。表面上看這只是一份廣告合同,可警方調查后發現,雙方合作內容絕非如此簡單,事實上陳*剛已經取得中國經濟網環保頻道采編權,陳*剛等人利用這種權利前往山西、內蒙古多地,多次進行所謂的采訪活動。
交費可刪帖報道成勒索工具
2013年,陳*剛帶著其手下的所謂“記者”來到山西新絳采寫了當地冶煉污染的問題,并把報道發布在網站上。企業在得到消息后聯系陳*剛。陳*剛則提出,要企業做30萬元的合作廣告,便可撤銷稿件。企業認為,陳*剛提出的金額過高沒有同意。
一周后,陳*剛再次發表了針對該企業的負面新聞,企業感覺壓力巨大,只能屈從。付款后,陳*剛果然將稿件從中國經濟網上刪除。企業稱,雖然他們名義上繳納的是廣告費,但實際上企業根本沒有在網站上刊登廣告。
除中國經濟網外,陳*剛團伙還和中國青年網合作,此前被中國經濟網環保頻道敲詐過的部分企業,又被陳*剛所控制的中國青年網能源頻道二次敲詐。2015年3月17日,陳*剛被公安機關抓獲。
被控敲詐勒索罪涉及六企業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陳*剛以**潤公司名義與中國經濟網所在的北京中經網聯合信息咨詢中心簽訂廣告代理協議,承包網站環保頻道廣告;2014年3月,陳*剛以**潤公司的名義與中國青年網簽訂廣告代理協議,承包該網能源頻道。陳*剛在上述兩頻道均有發布相關報道的權限。
2011年10月至2014年10月期間,陳*剛選擇煤炭、石油等易出現環境污染問題的企業,在上述兩頻道發布企業負面報道,后利用企業對媒體刊登負面報道的恐懼心理,迫使被害企業以支付“廣告費”、“宣傳費”、“贊助費”等的名義支付錢款,以換取對上述負面報道的淡化處理或不再跟蹤報道。據統計,陳*剛以上述方式向6家被害企業索要錢款共計354.36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陳*剛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且數額特別巨大。記者注意到,被陳*剛敲詐的6家企業中,企業均是以淡化或不再繼續進行負面報道為由,被迫支付了所謂的“宣傳費”、“贊助費”及“廣告費”,最少的支付了15萬元,最多的高達200萬元。
敲詐勒索罪怎樣處罰
敲詐勒索罪(刑法第274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2000.5.12法釋〔2000〕11號)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現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由危機公關公司編輯收集于網絡,不代表本站任何觀點。如有侵犯權益,請聯系本站管理員!危機公關公司專業研究品牌維護、危機公關處理,網絡公關處理,企業政府危機公關處理,負面消息信息處理,提供專業百度口碑維護方案,維護企業品牌信譽及政府名譽!如需了解更多相關公關資訊,請關注危機公關公司官網。
非特殊說明,本文為本站原創(翻譯)文章,轉載請注明:本文轉自:網絡危機公關處理公司-危機公關公司。
本文鏈接:http://www.d1gjyl.com/fmcl/743.html